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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的通知


  ①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②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③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二)对外限制利用范围

  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01号令)相关规定,部分建国前后和“文革”时期的历史档案对外限制利用:

  1、1985年厦门市城镇住房情况分幢(户)普查表、1976年厦门市房屋清查情况记载表:可查阅、复印。因是普查性质,不能作为所有权证明,不对外出具证明。

  2、1950年厦门市地价册、房地产总归户册:因其为统计表式,涉及户名较多,为保护他人隐私,不宜对外公开。

  3、私房改造案、房地产总归户卡、房屋信(退)托案、落实私房(侨房)政策案:对外部分限制提供利用,对外可以利用复印“落实政策通知书”、“退托通知书”,出具证明。

  4、建国前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不对外提供利用。

  5、英制图、市中心区户地原图。

  (三)局系统人员利用

  1、阅览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建国前后房地产历史档案:1953年房地产调查登记表、1985年城镇住房情况分幢(户)普查表、1964年房地产清查情况登记表、1976年房屋清查情况记载表、户地原图;

  建国前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申请书、1960年房改案、信托案、房产契证等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公房管理中心等专门人员利用。

  2、复制

  局系统人员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复制的档案信息资料要逐页加盖专用的复印章。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1953年房地产调查登记表、1985年城镇住房情况分幢(户)普查表、1976年房屋清查情况登记表。

  (3)1960年私房改造案、房屋信(退)托案、落实私房(侨房)政策案、1964年房地产清查情况登记表、房地产总归户卡: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处理退改、权属争议等事务和相关信访、案件的经办人利用,但复印的材料应加盖复印章,并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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