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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的通知

  3、其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信息应持单位证明和工作证。

  (九)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等保密性质的档案信息资料的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利用范围

  (一)对外利用档案信息

  1、阅览

  (1)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建国前后和“文革”时期的历史档案:

  房地产调查登记表;

  房产契证(业主提交的原始凭证材料);

  郊区户地原图;

  文书档案(征用文部分)。

  (3)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报备方案等非档案中心的档案信息资料。

  (4)土地管理档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有偿使用、划拨补出让合同档案中的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缴费通知单、缴费发票、地价缴清证明、政府用地批文、规划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文件、立项文件;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档案;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许可证档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

  (5)机关业务档案:房政管理档案、住改管理档案、征地拆迁管理档案。

  2、复制

  (1)已确权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除确权过程中审批意见、领导签署和相关纪要、抄告单、档案形成部门认为不宜复制的外,其余均可视利用者利用目的有选择的复制。

  (2)未确权档案资料中权利人提交的原始材料可根据利用者需要进行复制。

  (3)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等非馆藏档案信息资料,根据档案信息资料提供人的意见摘录或复制;

  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公、检、法、纪委、审计、本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全面利用;本项目涉及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利用案件相关内容(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除外);

  抵押资料,在押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补土地出让金发票可以对外复印。已注销的抵押无法对外提供利用。

  (4)郊区户地原图。

  3、出具证明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除不可复制的内容外,其余均可视利用者利用目的有选择的复制出具证明。

  如权属已转移的,不再出具所有权性质的证明。

  (2)未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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