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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的通知


  2、评估、拍卖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证明及权属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可以利用与本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其它企业单位凭介绍信、身份证、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七)个人

  1、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证、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等),可以利用本人土地房屋的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2、继承人、受赠人凭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可以利用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信息资料;权利人已死亡,但尚未继承的,其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明、权利人死亡证明、利用者与权利人的关系证明、权属证明,可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利用郊区户地原图的,凭身份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的查档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已脱离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的,凭身份证明和土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利用乡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的,利用者凭身份证明和“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可利用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如利用者无法出示“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应出示土地房屋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查档证明和身份证明,方可利用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5、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凭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身份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6、委托代理的,除具备上述1~5点条件外,还应出示委托证明(境外的需经公证或认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经公证或认证的除外),可利用委托人(被代理人)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八)局系统

  1、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人员事务性查阅档案信息,持所处理事务的案件,可利用相关房地产档案信息;非行政人员经所在处(室)领导签批后,可利用相关房地产档案信息。

  2、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涉及登记、交易等作业流程中利用档案信息实行名单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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