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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片联系挂钩制度、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督查工作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四)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调做好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提供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做好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参与和配合普查登记工作。

  (五)省委宣传部:会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部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六)省台办: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台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省内台湾地区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八)省教育厅: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做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

  (九)省民族宗教厅: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省监察厅: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一)省民政厅: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归属争议的协调和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行政区划的冻结和核准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宣传动员工作。

  (十二)省司法厅:负责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十三)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市、县(区)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提供失业人员相关资料。

  (十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解释、协调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七)省农业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十八)省卫生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出生、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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