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煤炭交易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商字[2010]77号)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为创新煤炭流通体制,建立完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69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就煤炭交易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交易费收取范围为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10元/吨,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收取,主要用于交易中心日常经费开支、业务拓展等。
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要加强煤炭交易费的管理,禁止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