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创新。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充分体现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和时代气息。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工作者积极创作更多内容生动健康、形式新颖多样、观众喜闻乐见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省级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着力打造融民族文化与生态旅游为一体的文化产业和旅游品牌,促使少数民族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七)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为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省级和各设区市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要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厅、财政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等单位,要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予以倾斜支持。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着眼于民族文化的长远发展,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少数民族文化队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以鼓励传承人传授技艺,确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有人。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民族文化工作格局。真正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研究部署,定期听取汇报,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推动科学健康发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任务分工时,都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性,尽可能倾斜和支持,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参谋助手、沟通协调和督查落实的职责,定期通报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凝聚各方合力,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