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全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省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的内涵。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把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少数民族文化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开展、文艺团体建设、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比较薄弱;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手段不多,一些传统文化独有的技艺和形态濒临失传;少数民族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