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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0〕8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管理与发布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

  2、单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单位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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