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建〔2010〕8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适用本意见。
二、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单位应加强对现场踏勘、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图纸校审程序,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严格执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及细化设计。严禁设计单位顺从业主意愿,随意降低设计标准;严禁设计单位忽视内部质量管理、依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严格政策性审查,切实落实主副审制度。严禁施工图审查机构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减少审查内容,降低审查标准或虚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