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诫勉教育活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0〕74号)
在肥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证相关主体主要负责人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最终实现本质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诫勉教育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诫勉单位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3、在市级以上安全检查、督查中被书面责令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4、自本次处罚起往前追溯一年内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被责令两次以上停止施工的、或同一施工企业有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或被直接挂“红、黄牌”进行警告的;
5、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确需进行诫勉教育的。
二、教育对象
1、本地施工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及技术的副总经理;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2、外地进肥企业:
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法人单位公司分管领导);
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3、监理单位
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
监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外地进肥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公司分管领导;
外地进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4、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分管工程负责人或工程部经理。
三、时间要求
集中2天时间,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四、教育内容:
1、集中讲授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