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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赣发改社会字[2010]729号 2010年05月27日)


萍乡市、宜春市、吉安市发改委:

  为促进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10]865号文下达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24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武功山国家自然遗产地保护设施建设。现将此项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项目和投资安排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此次下达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工作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级财力统筹,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负总责,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不留缺口。各设区市发改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设区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二、严格建设标准。要严格依照本次投资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建设程序。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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