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抽查审核,研究提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议名单(表彰分配名额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于年底前完成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省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市、县(市、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地通报。根据考核结果,省政府表彰若干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市”、20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民生工程考核责任分解表
牵头部门
| 考核民生工程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厅配合)
|
省教育厅
|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高校和中职困难学生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校舍安全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省妇联配合)
|
省民政厅
| 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城乡医疗救助、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光荣院建设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技能培训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农村清洁工程
|
省交通运输厅
| 农村公路“村村通”
|
省农委
| 新型农民培训、农村沼气建设
|
省水利厅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省文化厅
|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
省卫生厅
| 新农合、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省民政厅配合)
|
省人口计生委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村村通”
|
省新闻出版局
| “农家书屋”工程
|
省体育局
|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
省残联
|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
省统计局
| 社情民意调查考核。
|
省财政厅
| 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对民生工程资金配套、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