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文星简美黑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应小于22mm×15mm(高×宽)。联合行文,应当列明联合行文的各机关名称。同级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前,“文件”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应当以党、政、军、群次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专业职能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公文年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置机关代字或专业职能代字之后、序号之前。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除会议纪要外,不加“第”字。“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五、签发人
上行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距版心左边空1字,签发人姓名距版心右边空1字。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其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公文主题、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转发类公文标题,应当避免冗长。在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置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也可用2号宋体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当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会议纪要等文种,可将主送机关置于版记首行。
八、正文文字及版心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