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政府决定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主办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经市编制和组织部门审查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室审核;其他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有关单位应先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待同意成立后由市编办代拟政府公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因组长(主任、指挥)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调整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机构自行公布。
七、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而单独制发的公文,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政府授权件;政府公文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仅明确联席会议职能及牵头单位或组长,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自行发文明确。
八、政府公文代拟稿部门和单位拟稿完毕后,要准确填写发文稿纸。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上清楚填写主办单位名称、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并在“拟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联系电话;分管保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应确定公文密级和政务公开选项(选“不公开”项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在相应栏内签署姓名;主办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对代拟公文审核无误后,在“核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主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在“负责人审签”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九、政府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涉及需其他单位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应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会签意见,单位领导应在发文稿纸“会签单位”栏内签名(因会签单位多或急件等原因,主办单位通过金宏网征求意见的,会签单位反馈意见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及会签领导的职务、姓名);如会签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对协商统一后的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应将其纳入代拟公文,不得擅自更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相关领导协调。
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先进,要分别征求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人口计生、信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企业领导干部还需征求工商、国资、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签字;涉及市管干部的表彰,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还须送市纪委(监察局)审查,并由审查部门的相关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签名。
政府公文中涉及金融工作的,须由市金融办审查签字;涉及节庆会展工作的,须由市会展办审查签字。
行政规范性政府公文,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