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去年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努力规范公文制发工作,报送的政府公文代拟稿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公文代拟稿仍然存在报送不及时、会签不全、体例格式不规范、有关责任人未在发文稿纸上签字或发文稿纸填写不准确等问题。近期,市领导就公文处理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严格公文制发工作。为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根据上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公文制发标准,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过去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新的部署要求和实质性变化;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与会人员;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不再印发文件。
凡年度计划以外需制发的政府文件,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行拟文;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部门发文。
二、政府公文代拟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上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加以说明。
三、政府公文代拟稿的语言要平实、明确、简炼、精确、得体,力求意尽文止,重要决策性公文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秘函〔2010〕14号)规定,代拟政府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代拟政府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此外,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
五、制发市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