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卫生厅统一设计,凭证由各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经办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所增加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参保(合)凭证样表
凭证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 XXXXXXX号
基 本 信 息 |
参 保 (合) 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医疗保障编号* | |
户籍所在地 | | 户籍类型 | |
户主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参 保 (合) 信 息 |
医疗保障类型 | | 参保(合)地** | |
参保(合)时间 | 起: 年 月 |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 起: 年 月 |
止: 年 月 | 止: 年 月 |
个人账户余额 | (小写)¥ |
(大写) |
经 办 机 构 信 息 |
办理机构名称 | (盖章) |
联系人 | | 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