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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或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因劳动关系终止、其它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后,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不再办理费用补缴,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制度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
  第九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转入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转入、转出地经办机构要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方式向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传递转移人员的参保或中止信息,保证参保(合)人员及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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