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本厅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也可称“通知”。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本行政机关名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各职能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厅法规处应当提前介入。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厅局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厅局职责相关的,应当与相关厅局联合起草、制定并发布,由本厅牵头起草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厅局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一条 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发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处室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送交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意见。
(三)经厅法规处审核后,职能处室将规范性文件呈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并提出是否提请厅务会审议的意见。
(四)需经厅务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职能处室、法规处提出,厅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报请厅务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