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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62号)


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厅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厅直属单位不得以厅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厅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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