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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苏政发〔201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实现201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左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和2.2%的目标,确保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节能减排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十一五”以来,全省上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必须清醒看到,我省经济增长仍以物质资源的“硬性”要素投入为主,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得力、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从现状看,节能减排空间在大幅收窄,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有所放缓,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挑战相当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各项目标。
  二、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5月底前分解下达2010年各市节能减排目标,并逐级落实到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开展对市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提前做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总体评价考核安排,制定具体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不得参加创优评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各市政府要于6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送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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