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国务院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
(二)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直属机关记一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
(三)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直属机关记二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5倍的职业年金。
第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予以补缴;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不予补缴。
聘任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缴职业年金。行政处分解除后,职业年金继续缴交,处分期间停缴的职业年金不予补交。
第十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业年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一)在聘任期间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后,因其在本市行政机关聘任期间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并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享受委任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运营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关投资运营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军队转业安置、本市事业单位调任、选聘、整建制转制等方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以上述人员进入我市聘任制公务员队伍首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按年均递减4%的比例进行模拟倒算,直至其参加工作的首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