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事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为其月工资总额,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综合管理类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改革性津贴。
(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及其他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为其薪级工资。
第七条 职业年金按照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月工资总额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
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统一在每年7月进行。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单位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月划缴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一次或定期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去世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聘任制公务员未达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