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以下简称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
职业年金制度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经费安排及资金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