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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制定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中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条件、实施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科学界定。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未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行政处罚规定且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实际情况或规定情形,将行政处罚幅度至少确定5个等级梯次和同等数量对应的罚款标准;

  4.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可合并使用1个标准;
  5.连续违法限期不改的可再次处罚,一次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的可择重处罚;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照具体情形可从重或加重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处罚。

  (三)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使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执法人员须在两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可设立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
  6.做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以及接受监督投诉方式等。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各阶段执法工作重点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向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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