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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及推进电子标签工作通知

  (2)对无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不能正常读写,且不能证明气瓶产权归属送检单位的气瓶,气瓶检验单位应明确产权单位并要求其补贴电子标签后方可进行检验。

  (3)气瓶检验单位在将报废气瓶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信息写入电子标签的同时,应及时办理气瓶报废处理和注销手续。严禁将报废气瓶、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直接转送至废品回收站。

  5.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应对气瓶基本信息以及气瓶发放、回收、充装、检验等动态信息的正确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并切实加强对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的应用管理,避免出现下列情况:

  (1)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未牢固地安置在固定的位置;

  (2)未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读写气瓶电子标签标识信息;

  (3)对同一气瓶电子标签标识进行非正常重复读写;

  (4)未及时更换已脱落、损坏或不能正常读写的气瓶电子标签;

  (5)未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气瓶信息;

  (6)气瓶基本信息和检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7)人为造成读写信息错误;

  (8)其它有可能影响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正常应用的情况。

  6.市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在做好电子标签发放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的推进工作,并督促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开发单位进一步做好软、硬件的改进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电子标签读写器的稳定性及工艺改进工作)。

  (三)其它要求:

  1.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本单位数据库进行梳理,梳理重点为:数据库内未及时更新的报废气瓶、过户气瓶、超期气瓶及电子标签重复黏贴气瓶信息。对于报废,过户气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超期气瓶应查明超期原因,督促气瓶检验单位及时进行检验数据的更新。对目前上海市气瓶管理数据库中重复粘贴电子标签的气瓶数据,市质量技监局将统一采取措施进行梳理。

  2.自即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新购气瓶申领电子标签应填写《气瓶电子标签申领表》,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明书,气瓶采购发票(或气瓶到货签收单)一起送至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带至电子标签签发单位申领电子标签。

  3.对于未经使用登记变更擅自更换电子标签,又无法提供该气瓶相关产权证明的,一经发现,将依法按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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