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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及推进电子标签工作通知

  对于气瓶产权单位永久性标记与气瓶注销申请单位不符,气瓶产权单位永久性标记不清或有改动痕迹,气瓶出厂制造编号钢印印记不清或有改动痕迹的气瓶,将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自即日起,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其自有产权气瓶必须全部完成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四、加强动态监管,规范标签应用

  在连续4年实施市府实事工程的基础上,本年度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标签应用工作。具体工作要求为:

  (一)工作范围

  1.全市各类气瓶必须按要求在收、发两个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管理(市质量技监局同意可不采用电子标签管理的气瓶除外)。

  2.除民用液化石油气瓶(YSP-15,YSP-5)、二氧化碳气瓶等市质量技监局同意的气瓶外,各类气瓶应按要求在充装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管理。

  (二)工作措施:

  1.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本市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定期将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在年底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专人(监察员或协管员)负责对口每个充装单位,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每月10日前将各气瓶充装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内容包括: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重要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填写附件2)、取得的经验与存在问题、监督抽查等情况。

  3.各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继续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市府实事工程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9〕71号)要求,制定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与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情况上报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

  4.各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把检验质量关,100%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电子标签,并将检验结果写入电子标签反馈送检单位。

  (1)气瓶检验单位接收送检气瓶时(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送检),应确认电子标签标识应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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