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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兰州市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三、明确职责,靠实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完善各项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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