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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全省高级工和省属中央驻陕、驻军有关单位中、初级工的考核,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市、县所属中、初级工的考核,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申报升等级考核的范围条件、考核内容、成绩评定以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应与省上保持一致。
  五、报名与考试时间
  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应填写省工考办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审批表》一份(复印件无效)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经基层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并附原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统考工种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0日,逾期不再补报。
  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时间定于7月17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定于7月18 日至19日由受省工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工考办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送省工考办。
  六、考核培训收费
  考核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陕价行发〔2007〕172号文件执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10年升等级考核收费标准》见附件2。
  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七、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本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按本等级考核申报条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1996年底)报名参加此次考核,作为本等级考核,取得本等级岗位证书后,再按照升等级的申报条件,参加今后年度的升等级考核。
  2.对2009年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工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高级工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本次考核的申报程序和考试科目与初次参加考试人员同等对待。
  3.对各单位上年度已申报但未列入统考工种范围且符合升等级考核条件的其他工种,经省工考办审批后,按照考核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其合格分数线由省工考办统一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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