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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城管、交通、教育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监管区域内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
  第四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谁升挂,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机关党委负责;其他组织和农村、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城管部门要把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码头、各类船舶上的国旗升挂、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破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应当责令其在一周内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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