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届浙江省功勋教师命名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人〔2010〕95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部属高等学校:
为表彰奖励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民教师,促进我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五届浙江省功勋教师命名工作,并在今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范围和条件
“浙江省功勋教师”的推荐范围和条件,严格按《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办法》(浙教人〔1998〕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范围
“浙江省功勋教师”原则上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在浙两院院士除外)中推荐遴选。
(二)推荐条件
“浙江省功勋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是: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能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辉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追求“轻负高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坚守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卓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成绩突出。
4.治学严谨,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水平,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较大的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内乃至全国的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推荐及评选名额
设区市各推荐2名人选,其中校长(书记)不超过1名,义乌市推荐1名,省部属高校每校可推荐1名(原则上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15名左右“浙江省功勋教师”。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向教师、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推荐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评审。推荐人选名单必须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7个工作日,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市、省部属高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将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最后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