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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株洲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按照“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用水办),负责市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创建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水利等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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