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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规划〔2010〕7号)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省管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赴省外、境外开发资源、投资发展,企业的股权收购、跨国(境)并购和竞标项目日益增多。为确保省管企业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关于境内企业跨国并购先行报备有关规定和做法,现就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管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包括投资新建、收购及竞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和自身实力,对当地的投资环境、资源储量、开发条件、项目建设手续等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境外项目还应综合考虑投资国(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人文、劳工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在全面论证基础上,科学、民主决策。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实施后,要加强监督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取得良好投资收益。

  二、省管企业在开展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质性工作前,即投资项目在开展实质性洽谈、谈判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前,应向省国资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三、项目信息报告应说明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投资目的及投资主体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投资初步方案和时间安排等。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在未报送信息报告及未经省国资委核准前,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性的投资协议、合同,也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

  四、为加强对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省国资委将成立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委领导任组长,对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承担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协调省管企业在省外、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规划省管企业省外投资布局,发挥整体优势,避免盲目和恶性竞争,维护山东企业的良好形象;对企业反映集中的问题,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推进省际间政府部门的交流。省国资委将对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实行动态监管,指导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提高省外、境外投资质量,同时,支持同行业及相关产业链企业间的投资合作,发挥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省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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