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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四)基础设施建设系列工程。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森林建设、环境安全三大工程。强力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开展污水处理厂达标改造,完成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收运系统建设,建设并改造城市排水管网。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大力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监管,加强辐射和放射源安全管理。

  (五)企业环保达标系列工程。包括企业排污稳定达标、企业深度治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三大工程。实施工业废水废气污染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开展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和专项整治,推进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六)环境能力建设系列工程。包括机制创新、能力提升、管理网络建设三大工程。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及工作推进、监督保障、考核奖惩等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加强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

  (七)城乡环境整治系列工程。包括城市容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大工程。开展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全面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开展国家卫生区创建活动,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实施噪声、餐饮油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规模化养殖、村庄环境等综合整治。

  (八)公众满意度提升系列工程。包括宣传教育、公众维权、示范创建三大工程。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强化社会宣传,实施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开展绿色创建,倡导绿色消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办),牵头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扎实抓好各项工程措施的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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