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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渝府发〔2010〕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以及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使我市主城区在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

  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将环境保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资源和环境的“瓶颈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要全面完成“314”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加速我市成为全国五大中心城市,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必须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贯彻“314”总体部署、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速“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保障三峡库区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努力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

  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升城市品质,构建经济健康发展、基础设施健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宜居的新重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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