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5、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节能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专项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获得节能专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节能专项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单位,实际节能效果与申报材料差异较大的单位;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督查、提交项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单位;
(三)不按要求向能源管理机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单位;
(四)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机构在项目能源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