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申报节能专项项目的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五)节能信息服务。包括节能评估、审计、统计及相关体系和平台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六)表彰奖励。包括有显著节能效率的(节能率在15%以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改项目及在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节能专项的支持采取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择项目类型而定:
(一)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1、工程类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项目;
2、工程类项目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节能量测算报告。
(二)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支持
1、非工程类项目包括: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2、非工程类项目补助金额主要根据项目产生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及项目投资总额而定,其中节能示范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