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以下统称为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市交易的标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
(三)已确权登记发证,且无权属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资源、农经和林业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交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为交易委托人,负责流转交易方案的拟订、送交议定、报审工作,负责成交合同的履行及权利范围内的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材料的议定、核实、批准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流转方案、交易委托书和交易的公告及须知中交易条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应于交易前20日发布。
公告载体为市、县(市)主要平面媒体、国土资源网、农经网、林业网、农村当地经常性发布公开信息的场所,必要时可扩大公告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公告信息发布的次数。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