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统称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交易平台。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批准、核实、审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
(三)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实、审批,由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门(含国土、农经、林业职能)依法办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审查批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方案。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具体承办市辖五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经土地综合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置换为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统一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也可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