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违者接违纪处理。
(三)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坚守岗位,不得中途退场。
(四)每个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应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他事情,确保考场的正常秩序。
(五)考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应坚持按同一尺度对所有考生评分,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
(六)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引导员不得在面试考室(场)参与面试过程和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八)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面试及候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考生需要入厕时,应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准考证号等可能影响考官公正评价的内容,必须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第二十七条 在面试工作中无论是考官、工作人员或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有效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不担任本系统及本单位面试考官。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中成立的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面试工作方案、面试考官人选、面试试题,以及面试过程中的考生、考官抽签顺序登记表、评分记录、面试试卷、成绩表等文件的原始资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应不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地区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使考官熟练地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及技巧,使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熟悉考务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与操作程序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
(一)主考官职责
1.全面负责本面试考室(场)的面试工作,主持对考生的面试和提问,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启封面试试题。
3.负责指导其他考官,明确面试的程序及要求,保证面试公正、公平。
4.协调处理面试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考生面试成绩的审核认定并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考生宣布考生本人的面试成绩。
(二)面试考官职责
1.考官在主考官领导下开展面试工作。
2.每个考官须不受干扰、公正独立地完成评分工作。
3.认真听取考生回答问题,给分得当,准确填写《面试评分表》并签字确认。
(三)候考室考务人员职责
1.面试当天组织考生进入候考室,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本人相符。
2.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并登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