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每个面试考室(场)一般确定5至7名面试考官;因招聘岗位特殊,确定5人以下、2人以上人员为面试考官时,须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每个面试考室(场)设主考官1名,另设监督员、计时记分员等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根据考生人数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严守工作秘密;
(二)知识面广,思维敏捷,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了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聘人员的比例一般按3:1确定(即根据招聘岗位及名额,按该岗位有效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3:1的比例确定获取面试资格的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短缺专业岗位可按低于2:1的比例进行。
第十四条 面试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面试公告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上网公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面试公告制作面试通知书,及时发放至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或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或电话及时通知。
面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面试考生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及编码、面试时间、地点,面试纪律及要求等。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室(场)的设置应与面试要求相适应。面试考室(场)与候考室应隔离,做到不相互影响。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不得相互交流。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室(场)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医疗、饮水等后勤保障服务。
第三章 面试形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操作测试或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考生的分组和顺序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考生的面试顺序采取在面试当日开始面试前,统一在候考室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每个面试考室(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设多个考场的,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特殊情况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组。
第二十条 面试时,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均入场封闭。候考考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每名考生面试结束后不能返回候考室,须立即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一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考官人数在五人(含五人)以上的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然后相加再平均计分;在五人以下的由所有考官的分数直接平均计算而成。
第二十二条 面试完毕,主考官应当面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考生应当场核对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准考证号、面试成绩无误后,确认并退场。
第二十三条 整个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上网公布公示。
第四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面试试题的内容、命制、保管等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向外透露考官的组成,并于面试前夕通知考官本人,宣布考务相关工作事宜及考务工作纪律。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应与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试题必须密封,当场确认封条完整后方可启封。
第二十五条 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