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名单后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的科学发展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四)提供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调研、科研、考察活动的相关接待方便;
(五)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六)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二年后不再续聘的,与汕尾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