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借助“外脑”提高汕尾市科学发展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汕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发展顾问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设首席顾问和顾问。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就业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及必要手续可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首席顾问或顾问。
(一)关心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以上领导干部。
(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同时转市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