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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防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化“四个体系”建设,省局针对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行为的特点,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存货控制和现金结算等方面,特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使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的危害性

  所谓“有货虚开”,即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知识讲座,使其了解“有货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犯罪,其危害性更大。要教育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

  二、建立存货控制制度,加强纳税人存货核算管理

  1、建立健全存货分类明细账。企业实物保管部门应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存货收发应按存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出入库凭证,仓库保管人员据此按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结出存货的数量。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

  2、纳税人在发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纳税人的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或提货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发货部门开出的出库凭证及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笔货款在一万元以上的,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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