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是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国防教育课程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置军事教研室,主要负责国防教育课程教学组织与保障、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与职称评聘、军事技能训练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以及其他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考核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研室人员配置由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配备应与本校其他公共必修课人员配置相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
《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九条 国防教育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下同)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必须按照必修课管理办法进行授课和技能训练,并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按教学课时数设定学分,学生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防教育课程体系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国防教育活动三部分,其内容以
《大纲》规定为主。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 个学时,设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设2-3学分(若训练3周,按课时应设3学分);国防教育活动纳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应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和个别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共同承担(以专职教师为主)。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教学是国防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学校可在完成
《大纲》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国防知识专题讲座,积极开展其他国防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