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大纲〉(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07]1号)以及《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国防教育课程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军事理论教学(36学时)和学生军事技能训练(2-3周),以及国防教育其他活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必修课开设国防教育课程。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国防理论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性,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指导检查,确保国防教育课落到实处。每3年至4年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