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市政府将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文件精神,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国土资源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乡、镇、街道办要具体实施好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办)长(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考核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如下指标,总分不达8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分项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30分)
年末土地变更台帐耕地保有量校正数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得30分,每减少100亩扣2分。离石区按剔除市直接供应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