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审定。
我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工作步骤,按以下程序执行:
l、市发改委在广泛征求市直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统筹提出规划立项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包括规划名称、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主要配合部门等。须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文具体安排。
2、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编制提纲,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衔接、协调、论证,并呈报市政府审批,之后向社会公布。
3、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4、对于有必要实施中期评估、后期评估、修订或中途废止的规划,由市发改委统一呈报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
(四)编制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县(市、区)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市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应尽可能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步并略有超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衔接。各县(市、区)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市发改委备案。
四、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县(市、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