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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一)加强协调配合。环保、发展改革、经委、国土、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各地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环评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要把规划环评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在各项规划经费预算中列出规划环评专项经费,制定措施和办法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

  (四)重点推进区域规划环评。2010年8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文水经济开发区、汾阳杏花工业集中区、孝义经济开发区、交口双回工业园区、中阳尚家峪工业园区、中阳枝柯工业集中区、方山大武生态工业园区、兴县资源环保型循环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基地的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积极推动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综合性规划环评、专项规划环评工作。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审批和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综合性规划环评、专项规划环评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五、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2010年,我市将对“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承诺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准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屡犯不改的企业和承诺不兑现的地方,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检察部门移交,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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