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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三)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及部门干部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等措施加大《环评法》的执法力度,抑制违法建设造成的环境隐患。

  (四)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要继续保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的打压态势,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环评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要求,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坚持五个“一律不批”,即:

  (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批。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在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没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五)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浪费严重、排放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已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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