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县市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规划环评工作进度缓慢,为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认真贯彻《环评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
《环评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把《环评法》的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环评法》的认识,将贯彻执行《环评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转型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恶化了法制建设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一)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进行排查,责令责任单位限时改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断水、断电、断贷。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互动机制。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要采取部门联动机制措施。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安监及质监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